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许明超,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9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明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明超回到广安市前锋区**镇**村老家后,见同村胡某某家二楼窗户未关,被告人许明超将胡某某家猪圈里面的木梯搬出后搭墙进入胡某某家二楼,盗走该二楼卧室内一枚印有“2019年广安国际红色马拉松”字样的金黄色奖牌。2020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许明超在广安区洪州大道魔都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明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公物鉴[2020]140206号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明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许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明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明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明超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天汐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许明超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散页材料(刑事判决书)共计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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