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许星光,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11月1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星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星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5月15日案发时止,被告人许星光利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单元的居住处,以扑克牌玩“拔点”的方式供人赌博,每日营业时间从13时至24时左右,至案发时共抽水获利人民币五、六千元。2019年5月15日,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许星光和赌徒李某某、刘某某等10人,现场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3100元;
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同案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罚没款收据,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许星光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医学意见书、罪犯病情诊断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10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星光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许星光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星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星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星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星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青青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星光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