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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晓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许晓庆,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9********,汉族,高中毕业,天津市滨海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大街**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晓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许晓庆在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业务经理期间,伙同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在上述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带领其团队成员,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投资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投资理财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0347万余元,涉及投资人达386名,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达人民币6608万余元,所获取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18万余元被被告人许晓庆用于购买房产、投资与消费等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许晓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集资参与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会计审计报告;

6. 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晓庆,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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