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许晓梅,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六安市**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局长,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晓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晓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许晓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晓梅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形下,多次编造理由骗取多人借款,后无力偿还且潜逃,诈骗金额共计1134.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许晓梅以买房子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万元。
2.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做劳保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某30万元。
3.2019年5月11日、29日,被告人许晓梅以进货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4.5万元(后归还3万元,下欠1.5万元)。
4.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袁某某2万元。
5.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晓梅以急需还他人购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5万元。
6.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梁某某9千元。
7.2019年5月28日、31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劳保公司需要打货款为由,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0万元。
8.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公司出事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某6万元。
9.2019年6月4日、19日、25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以及中标工程需打保证金为由,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210万元(后归还50万元,下欠160万元)。
10.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0万元。
11.2019年6月5日、18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10万元。
12.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冯某某2万元。
13.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王某甲7万元。
14.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许晓梅以买东西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1万元。
15.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许晓梅以买东西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2万元。
16.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万元。
17.2019年6月7日、23日,被告人许晓梅以买东西缺钱为由,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1.2万元(后归还5千元,下欠7千元)。
18.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做生意接单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6.8万元(后归还4千元,下欠6.4万元)。
19.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翁某某5千元。
20.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许晓梅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85万元。
2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做消防生意需要交订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20万元。
2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3万元。
23.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董某某10万元。
24.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许晓梅以**教育需要扩建以及资金需要从**对公账户走账为由,欺骗被害人胡某乙、赵某甲,让两人为其担保,在**典当行贷款200万元。
25.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婆婆生病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2万元。
26.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培训机构需要钱购买设备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3万元。
27.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明某某2万元。
28.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杨某某7万元。
29.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其朋友工地发生死亡事故,需要紧急偿还该朋友的债务为由,欺骗被害人王某乙、赵某甲,让两人为其担保,在六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50万元。
30.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在**新区买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50万元。
31.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赵某乙5万元。
32.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姜某某1万元。
33.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张某乙5万元。
34.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许晓梅骗取被害人涂某某2万元。
35.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其母亲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欺骗被害人张某丙、章某某,让两人为其担保,在**典当行贷款120万元。
36.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单位承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5万元。
37.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工地出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38.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六安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34万元。
39.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在外开厂,急需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6万元。
40.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许晓梅以小孩在合肥上学,需要在合肥买房为由,骗取六安市**棉麻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许晓梅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前往海南省。同年7月7日,被告人许晓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某某、柴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李某甲、童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许晓梅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晓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晓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贵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晓梅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1691页。
3.涉案物品随卷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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