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许晓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晓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3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许晓龙虚构其有“天津市滨海新区航母游乐港土石方工程”,并在本市海淀区**大厦与被害人章某某(男,38岁)签订合作协议,收取被害人章某某合作履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后未实际履行合同。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许晓龙陆续退还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20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晓龙又退还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10余万元。
被告人许晓龙于2019 年12月18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章某某陈述;3.被告人许晓龙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烟雨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晓龙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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