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许朋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朋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许朋云伙同张某甲、韦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来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清华池洗浴处,被告人许朋云和许某某负责在门外望风,张某甲、韦某某进入浴池男宾更衣室内,采取撬锁手段,窃取被害人张某乙存放在122号更衣柜内的帝舵牌手表1块、华为手机1部及人民币2000元。后被告人许朋云伙同张某甲等人将盗窃的帝舵牌手表以8000元的价格变卖,并将赃款均分。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帝舵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0600元。
2018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许朋云伙同韦某某(已判刑)、张某甲、韦某某、许某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修脚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何兴庄浴池,张某甲、许某某负责在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许朋云与韦某某、韦某某进入男部更衣室,撬开更衣箱,盗窃白某某人民币8000元,吕某某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6000元及银行卡5张)。后五人将赃款俵分。
2018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许朋云伙同韦某某、张某甲、韦某某、许某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修脚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养心池浴池,被告人许朋云和韦某某负责在门外望风,许某某、张某甲、韦某某进入男部更衣室,撬开更衣箱,盗窃程某某手表1块及现金人民币7500元,盗窃王某某肖邦牌手表1块、英格纳牌手表l块及苹果牌手机2部,后韦某某、张某甲等人将盗窃的肖邦牌手表以27000元的价格变卖,后五人将赃款俵分。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英格纳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许朋云在浙江省台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韦某某等10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程某某等5人的陈述;
5、被告人许朋云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2份;
7、现场勘查笔录1份;
8、搜查笔录3份、辨认笔录1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朋云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颖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朋云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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