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许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74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林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7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20年7月10日21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辽B9SH73号小型轿车(载乘:醉酒后的周某),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超市门前路段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道路中心护栏后驶入道路右侧,撞向路边李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辽JAF091号小型轿车及刘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辽EJX222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周某驾驶肇事车辆(载乘:许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15.3mg/ml;被告人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86.35mg/ml。经认定,被告人许某、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周某于案发当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2320号、第2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周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继峰
检察官助理:赵鑫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周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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