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周某危险驾驶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许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74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村林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7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20年7月10日21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辽B9SH73号小型轿车(载乘:醉酒后的周某),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超市门前路段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道路中心护栏后驶入道路右侧,撞向路边李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辽JAF091号小型轿车及刘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辽EJX222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周某驾驶肇事车辆(载乘:许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15.3mg/ml;被告人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86.35mg/ml。经认定,被告人许某、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周某于案发当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2320号、第2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周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继峰

检察官助理:赵鑫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周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