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许**,曾用名许**,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新野县****。因赌博于2019年4月1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新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黄**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许**通过他人转让的方式接手经营新野县朝阳路罗马网咖、解放路罗马网咖、人民路罗马网咖三个网吧,被告人黄**系解放路罗马网咖的店长并帮忙管理其他两个网吧,被告人黄**在许**的安排下购买了赌博机并放置在网吧内,同时对赌博机的经营情况进行管理。经认定,该三个网吧内赌博机的台数为2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设置赌博机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黄**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霞
张岩
2020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许**、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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