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许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许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01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裕安区新安镇街道李朝兵口腔诊所南侧路段时,撞倒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傅某菊、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 焱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5558****;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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