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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许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许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交通肇事,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01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裕安区新安镇街道李朝兵口腔诊所南侧路段时,撞倒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傅某菊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 焱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5558****;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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