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许某,女性,1979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市珠晖区**花苑*栋**。2018年8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后释放。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D885XU的小轿车,沿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北路路口附近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许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17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奇
检察官助理:方振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住衡阳市**区**花苑*栋***,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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