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3时32分许,在长葛市*路与*路交叉口处,被告人许某因手受伤去医院包扎,持C1证酒后驾驶豫BB5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时与张*停放在道路西北角的豫K2X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4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物鉴字第5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许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17mg/100ml。2018年12月21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4110821201800153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尉氏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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