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许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某在张某某经营的“英姐美容美体休闲馆”与其发生争执,后张某某打110报警,和县公安局历阳派出所民警李超、王沛先和辅警曹安琦、仝凌凡、高峰接110指令着装、驾驶警车出警至现场,在向张某某询问了解情况时,许某从店门口走到张某某与民警跟前喊“是哪个报的警”,并用手指着民警王沛先等人说:“把帽子和衣服脱了,老子照样搞你”、“老子搞你”之类的话,民警口头制止无效,后许某用手推搡高峰,李超阻止许某,并再次口头警告,许某没有听从,还用手掐李超的颈部,后民警王沛先、李超、曹安琦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将许某控制住,强制传唤至历阳派出所。经检查,许某致李超的颈部、曹安琦右手手指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警察证复印件、证明、病历、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李超、曹安琦的人身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耘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521555****。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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