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许进某宝,男性,1968年**月**日1968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8********4405271968101751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排**号普宁市云落镇崩坑村排下19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9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进某宝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9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许进某宝与同案人邹某成文、许镇某春(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后,由许进某宝、许镇某春以租车为由,在东莞市**镇东莞市凤岗镇骗被害人杨某某杨品方驾驶小汽车载他们至普宁市,至惠州淡水高速路口又坐上邹成文。车开至普宁市马鞍山农场峡岭水库路段时,许镇春要求停车,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胶纸捆绑被害人杨某某杨品方的手、脚后抬下车抛弃,抢走杨某某杨品方驾驶的骊威牌小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65000元)、诺基亚77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
二、2009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许进某宝与同案人邹成某文、许镇某春(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后,由许镇春以租车为由,在东莞市**镇东莞市清溪镇骗被害人程某某程维峰驾驶小货车载其至普宁市载货,至惠州淡水又坐上邹成文,许进宝在普宁市马鞍山农场路口等候。车开至普宁市马鞍山农场里仁潭路段时,许镇春要求停车,邹成文从后面用手摁住程某某程维峰的脖子,此时,许进宝刚好赶到现场,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胶纸、布条捆绑被害人程某某程维峰的手、脚后抬下车抛弃于附近的果林园中,抢走程某某程维峰驾驶的解放牌小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25000元)、诺基亚82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和现金人民币800元。
三、2010年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许进某宝与同案人邹成某文、许镇某春(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后,由许镇春以租车为由,在深圳市沙井骗被害人谷某某谷定成驾驶小汽车载其至普宁市,至沙井高速路口又坐上许进某宝、邹成某文。车开至普宁市**镇普宁市高埔镇上坝路段时,许镇某春要求停车,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胶纸、绳子捆绑被害人谷某某谷定成的手、脚后抬下车抛弃于附近一山沟,抢走谷某某谷定成驾驶的大众波罗牌小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28000元)、诺基亚手机1部和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3480元)。
四、2010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许进某宝与同案人邹成某文、许镇某春(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后,三人以租车为由,在东莞市**街镇东莞市厚街镇骗被害人汪某某汪新建驾驶小汽车载他们至普宁市。车开至普宁市**镇**村普宁市高埔镇南营村罗心田高速桥下路段时,许镇春要求停车,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胶纸捆绑被害人汪某某汪新建的手、脚后抬下车抛弃于南营村路口,抢走汪某某汪新建驾驶的捷达牌小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诺基亚83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和现金人民币200元。
五、2010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许进某宝与同案人邹成某文、许镇某春(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后,由许镇春、许进宝以租车为由,在深圳市**镇深圳市松岗镇骗被害人童某甲童福祥驾驶小汽车载他们至普宁市,至深圳龙华路段又坐上邹成某文。车开至普宁市马鞍山**厂马鞍山农场龙翔钢板厂路段时,三人要求停车,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胶纸捆绑被害人童某甲童福祥的手、脚后抬下车抛弃于附近果园,抢走童某甲童福祥驾驶的骏逸牌小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02000元)、国产杂牌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杨某某杨品方、程某某程维峰的、谷某某谷定成、汪某某汪新建、童某乙童富祥的陈述。3、同案人许镇某春、邹成某文的供述。4、被告人许进某宝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进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进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进宝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映伟某某
检察官助理 黄银冰某某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侦查卷宗共六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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