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83********,汉族,大学本科,原武汉**项目**,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90********,汉族,大学专科,原武汉**项目置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园**。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分别为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武昌区**路**层**室)武汉**楼盘项目**和置业**。在武汉**楼盘开盘期间,为帮助客户王某某购买到该楼盘的房产,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非法收取王某某给付的“茶水费”人民币7万元,其中被告人代某某实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实得人民币5万元。 经报警,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破案经过;2.扣押清单;3.书证;4.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利用在公司负责销售楼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自首、退赃,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素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816266****、1347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告人许某某、代某某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暂扣于武昌区公安分局
5.补充材料1页、证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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