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村**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12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村**队**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何某某的事实
1、2019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何某某。
2、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何某某。
3、2019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何某某。
4、2019年11月2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何某某。
5、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何某某。
(二)、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韦某某的事实
1、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韦某某。
2、2019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韦某某。
3、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韦某某。
4、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韦某某。
5、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韦某某。
(三)、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李某甲、刘某甲、韦某乙、黄某甲的事实
1、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李某甲。
2、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刘某甲。
3、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韦某乙。
4、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韦某乙。
5、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其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黄某甲。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共计15次。
二、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3日晚上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容县**镇**村**队许道帮家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然后将此包毒品分成两小包,分别以400元和150元的价格卖给余林锋和封震雄。
2019年11月3日晚上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何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驾驶其小汽车搭何某某去向许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然后又开车搭何某某去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封震雄和余林锋。
三、被告人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容留张某乙、封某乙、张某甲、何某某在自家屋二楼楼梯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容留封某乙、何某某、张某甲在自家屋二楼楼梯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允许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以良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张某甲、苏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及补充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