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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何某某运输毒品案)_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检公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乡**村**组**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组。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网上发现高薪招聘信息,后认识一微信名叫“闹闹”(身份不详)的人,通过此人联系到微信名为“泽泽”(身份不详,电话号码为1332047****,许某某手机备注名为“老车”)的人。在“泽泽”的安排下,许某某从山东青州到云南昆明后偷渡进入缅甸邦康,进入缅甸之后许某某得知高薪招聘实为体内藏毒运毒工作。2019年5月4日,上线“老车”(身份不详)安排许某某到缅甸南邓住下。次日,许某某在“老车”的指示下接到一个棕色旅行拉杆箱,“老车”让许某某将该拉杆箱带至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邮寄至陕西省汉中市,当日许某某从缅甸偷渡进入云南孟定邮寄完拉杆箱后再次返回至缅甸境内等待安排体内运毒。过了几日,“老车”让许某某到陕西汉中取邮寄的包裹并送到指定地方,承诺给许某某报酬,并让许某某汇报沿途检查站的检查情况。5月11日,许某某从昆明乘坐飞机到达汉中城固机场后被民警查获,经询问,许某某如实供述其从云南邮寄一拉杆箱至汉中,随后民警根据许某某交待领取包裹地址把许某某带到汉台区前进西路**快递投寄点领取了拉杆箱。经检查,在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一板装有107颗柱状物体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698.68克。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许某某邮寄的拉杆箱中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4.25%。

查获过程中“老车”继续通过电话、微信要求许华胜将该拉杆箱送往西安。为深挖案件线索,许某某配合民警按照“老车”指示到达西安市,经多次变更接头地点之后,许某某把拉杆箱放置在了西安市**宾馆房间内,并按要求把放置拉杆箱的地址告诉“老车”。5月13日12时许,民警在该宾馆房间将前来取拉杆箱的被告人何某某当场抓获。

另查明,何某某通过QQ联系了长途出差运“货”的工作,并于4月底在其称作“老大”(身份不详,电话号码1332047****)的一名男子安排下从东莞到云南后偷渡到缅甸。5月初的一天,何某某在缅甸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将10颗柱状毒品吞入体内之后返回中国境内,并被安排从云南乘车到重庆排毒。在重庆期间,何某某在**宾馆排出2颗毒品后被“老大”安排人取走,剩余8颗毒品尚未排出。5月13日,何某某根据“老大”安排从重庆乘飞机到西安,按照指示到西安**宾馆房间取拉杆箱时被当场抓获。何某某如实供述其体内吞有毒品,5月14日至5月18日期间,何某某通过排泄和手术排出体内8颗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45.58克。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何某某体内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平均含量为63.4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许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698.68克,何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744.26克(其中698.68克系未遂),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咪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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