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俞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海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舟山市定海区**谷**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镇**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海杰、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开始,被告人许海杰先后在“闲聊”“默往”APP上建立赌博群招徕赌客,利用“舟山麻将”“边锋麻将”APP进行赌博,并制定抽头规则从中渔利。期间,被告人许海杰雇佣被告人俞某某在“闲聊”赌博群担任管理员,并负责抽头。至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许海杰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5万余元,被告人俞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海杰、俞某某自动投案,并退出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海杰、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等笔录:电子检查工作记录等;5.电子证据:“闲聊”“默往”APP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海杰、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海杰、俞某某单独或者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海杰、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海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海杰、俞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海杰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珉江

                                       检察官助理:侯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