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栋**室。2005年8月11日犯绑架罪、盗窃罪、抢劫罪、销售赃物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楼**室。2018年11月8日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顺丰**运快递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现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和上线“buobuo”(在逃)、小弟FLK(在逃)商量合伙通过打电话方式骗取他人现金,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负责取款。刘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某办理多张银行卡用于取款。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余某乙被“buobuo”诈骗团伙人员冒充其领导将人民币2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州梅湾路支行ATM机上按照诈骗团伙的指定存入到赵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42200********上;被告人许某某得知信息后通知赵某某去取现金,赵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95号兴业银行、工商银行ATM机上分四次取出;当日下午3时许在南关正街95号门口赵某某将20000元交给了前来拿钱的许某某、刘某某,许某某从中拿出1000元给赵某某,许某某、刘某某从中各分得1200元提成后将剩余的现金存至其上线FLK的银行卡账户。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余某乙谅解。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许某某、刘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三被告人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宝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9273****。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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