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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蔡某甲、蔡某乙、沈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与许某某、彭某某(二人均在逃)等人合伙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大风车”的形式招揽赌客参赌,并从中收取“水子钱”,以此牟利。为吸引赌徒及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先后选择在*医院后面蔡某甲住处、龙仙镇**村一电梯房、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水库边、龙仙镇**村一居民房、南浦**按树林、龙仙镇**村等地开设赌场聚集人员赌博。赌场每天开设两场,每场能招揽少则十几名多则几十名的赌客前来参赌,每场赌资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经统计,该赌场累计参赌人员已达20人以上,股东蔡某甲获利累计已达4万元以上。

为使赌场顺利运作,蔡某甲、许某某聘请了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及胡某某(另案处理)、蔡某丙、何某某、蓝某某(后三人已判刑)负责接送赌客、望风、发牌、看场等,领取赌场每场200元的报酬。被告人许某某自3月份起便驾驶粤FD****号牌小汽车负责搭载赌客去赌场,领取蔡某甲发放的工资报酬共计约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自3月23日起在赌场内负责指挥赌客停放车辆及望风,约定给予报酬。

2020年3月25日下午,公安民警对蔡某甲等人在翁源县**镇**村***厂附近的王某某经营的鸡场内开设的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扑克牌等赌博工具、赌资若干,并查获涉案人员20余名,依法对查获的财物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在赌场内负责接送赌客、指挥车辆等工作,领取赌场发放的薪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馨予

2020年11月24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案卷材料17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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