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13日因赌博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10月9日因赌博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至6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周某某(已判刑)合伙在进贤县民和镇高岭村委会罗家村附近一荒山上以玩“三十二张”的形式开设赌场,每日参赌人员多达30余人,周某某负责顶替“坐花”参赌和维护正常赌博秩序,许某某则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及提供赌具等,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现场收斗子钱,三天抽头渔利超过800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同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樊某某、胡某某、万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合伙提供场地、赌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收斗子钱,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祝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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