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刘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街**门**室。曾因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村**队**房(无门牌号)一楼。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村**号**楼**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现住地武汉市**栋**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多张银行卡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再转卖给他人获利。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东方红村7队一私房1楼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他人银行卡25张、U盾17个等物品。其中9张银行卡系由被告人胡某某卖给被告人许某某。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将22张银行卡交给快递员邮寄。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街**门**室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卧室内查获他人银行卡31张、U盾29个等物品。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黄某某家中查获他人银行卡11张,U盾1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截图、笔记本记录、信用卡信息数据资料等书证;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婷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