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东台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东台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和郑某某通过BLUCD聊天软件约被害人高某某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万达广场北面对面的伊赛德台球**室打麻将,三名被告人事先串通,假装互不认识,约定好三人中赢钱一方要分给另外两人,在打麻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利用聊天分散被害人注意力,相互合作出老千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76880元。
2019年1月16日,三名被告人在金华市横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1日,三名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高某某7688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案发后已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宇波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