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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35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自2019517日至612日、2019726日至821日);因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自201954日至518日、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已起诉)于2017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中心**室,以**公司的名义,以经营**公司为由,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投资人承诺以货币形式返本付息,年化收益率24%,并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经审计,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同心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注册材料、银行帐户流水、《借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孔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等人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林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7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7万元;

    6.无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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