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刘某甲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昆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宁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房产中介业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付蕊,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房产中介老板,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南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2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昆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老板,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立基,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昆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饶青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崔某某、侯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伪造结婚证(男方:邓某某、女方:滕某某)一本、离婚证(持证人:滕某某,男方:邓某某)一本,用于违规为滕某某购买昆山市**镇**小区**路**弄**号楼**室房产;伪造结婚证(男方:刘某乙、女方:赵某某)一本、离婚证(持证人:赵某某,男方:刘某乙)一本,用于违规为赵某某购买昆山市**镇**小区**路**弄**号楼**室房产;伪造结婚证(男方:翁某某、女方:涂某某)一本、离婚证(持证人:翁某某,女方:涂某某)一本,用于违规为翁某某购买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房产;伪造结婚证(男方:杨某某、女方:孔某某)一本、离婚证(持证人:孔某某,男方:杨某某)一本,用于违规为孔某某购买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房产;伪造结婚证(男方:顾某某、女方:唐某某)一本、离婚证(持证人:顾某某,女方:唐某某)二本,用于违规购买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房产。

2.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康某甲、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结婚证(男方:杜某某、女方:周某某)一本、离婚证(持证人:周某某,男方:杜某某)一本,用于违规为周某某购买昆山市**镇**大道**弄**号楼**室房产;伪造结婚证(男方:张某某、女方:姜某某)一本,用于违规为姜某某购买昆山市**镇**小区**室房产。

3.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康某甲、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伪造结婚证(男方:王某乙、女方:刘某丙)一本、离婚证(持证人:王某乙,女方:刘某丙)一本,用于违规为王某乙购买昆山市**镇**小区 **号楼**室房产。

4.2017年以来,被告人侯某某、崔某某伙同康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伪造结婚证(男方:康某乙、女方:王某丙)一本,用于违规为王某丙购买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房产。

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崔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崔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崔某某、侯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分别为11本、3本、2本、1本、1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崔某某、侯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崔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崔某某、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0213****。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81709****。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891496****。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1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