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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吕某某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曾因犯诈骗罪被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路**桥**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7000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6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3月7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卢某某包车来到田东县林逢镇,由许某某冒充“林逢小学老师”,吕某某冒充“桂林韦老板”,卢某某负责外围盯梢,以“唱双簧”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甲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取款流水、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3、证人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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