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花园**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烤鱼店”采购经理,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从一名姓马女子(另案处理)处购买外包装无中文字样且印有“BRASIL”“INDIAN”等英文标识的冷冻牛肉170余件,并将该批冷冻牛肉存放于其在淮北市相山区**镇**村租赁的冷库中,用于对外销售。被告人吴某某系“**烤鱼店”的采购经理,为采购店内所需食材,于2019年1月20日从被告人许某某处购买印有“BRASIL” 英文标识的冷冻牛肉1件,重50余斤,并将该件冷冻牛肉存放于淮北市**委员会附近“**烤鱼店”的冷库中,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查获。
2019年1月21日,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许某某租赁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镇**村的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外文标识的冷冻牛肉共计171件。其中,外包装无中文字样、印有“BRASIL”“INDIAN”等英文标识并且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类产品的外包装上文字,经南京弘腾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生产地为巴西、印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2018年5月15日公布禁止进口的疫区牛类产品。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其中巴西冷冻牛类产品冷冻牛腱2261.85公斤,冷冻牛腩50公斤,冷冻牛蹄筋48.2公斤,以上共计2360.05公斤价值112197元人民币,以上1775公斤印度冷冻牛类产品(冷冻牛腩)价值60350元人民币,共计价值17254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信息、冷冻牛肉相关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陶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构成一般立功,对被告人许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