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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周某甲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昌区人,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花园**单元**-**。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城**幢**-**。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李某某前往菲律宾,受雇于菲律宾一家名为“**娱乐”和一家名为“**彩票”的赌博公司网站,利用计算机、木马软件和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对我国境内网站实施非法入侵并在被入侵网站后台植入宣传该赌博网站的赌博代码,以增加赌博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并从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许某某与“**娱乐”赌博网站的管理者“king”(另案处理)共谋后,许某某安排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对我国网站实施非法渗透,以获取目标网站服务器漏洞并取得部分管理权限。随后,许某某通过提权的方式获得目标网站服务器最高管理权限,进而对目标网站进行控制。张某某受许某某安排,在目标网站服务器上安装防护软件,以防止目标网站被他人再侵入和再控制。同时,张某某在目标网站服务器中添加系统账户,便于以后能再次入侵和控制目标网站。在成功控制目标网站后,许某某利用木马软件和技术手段在被控制的网站中植入诸如“葡京”、“时时彩”等赌博一类的关键词和代码,当互联网访问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这些赌博一类的关键词时,被植入赌博代码的网站会出现在搜索引擎页面,用户点击该网站链接时,网站自动跳转至“**娱乐公司”赌博网站,从而增加该赌博网站的用户访问量,达到推广该赌博网站的目的。

2018年6月,李某某加入该团伙,负责编写赌博代码以及向目标网站植入赌博代码等事宜。在此期间,五被告人分别对**市**中心网站和**市**法院等网站进行入侵并植入赌博黑链接。

2018年7月底,张某某退出该犯罪团伙。许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四人继续受雇于“**娱乐公司”,帮助该赌博公司入侵网站并植入赌博黑链接。

二、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许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四人受雇于“**万彩票”公司的管理者“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采用同样的方式,非法侵入我国境内网站并在目标网站后台植入推广该赌博公司的赌博代码,以增加该赌博公司的用户访问量并从中获利。

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四被告人共获得赌博网站给付的报酬200万余元。许某某非法获利120万余元,李某某非法获利45万余元,周某甲非法获利35万余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5万元。其中,张某某在参与该犯罪团伙期间,整个犯罪团伙共非法获利45万元。

2019年5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检验,被入侵的目标网站中,四川省**市**网站和四川省**市**政府网站均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

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北机场将李某某抓获。同日,民警在荣昌区**小区**栋**-**住房内将张某某抓获。同日,民警在荣昌区**花园**栋**-**住房内将许某某抓获。同日,民警在福建省厦门市威斯汀酒店3210房间内将周某甲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谢静、苏文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富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进入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后台,修改网站网页源代码,在网站源文件上植入“赌博黑链代码”,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相同的方法,非法控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张某某三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许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量刑,对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李某某、周某甲、张某某三人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量刑,对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霖

                                        检察官助理:梁杰

2019年9月9

附:

    1.四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10册、光盘39张、U盘1个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员名单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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