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8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案发时均系**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务工人员。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经事先观察并预谋后,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将**有限公司架设的“汉维”牌HYA600*2*0.4型号铜芯电缆74余米、HYA600*2*0.4型号铜芯电缆103余米剪断窃走,后以12.7元/斤的价格将电缆出售至废品回收站,共获利人民币5710元。经认定,被盗电缆市场回收单价为人民币15元/斤,总计价值人民币6744余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近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485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截图记录、支付宝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辨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咸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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