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喻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镇***街**号附**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喻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搭乘罗**、施**、彭**(均另案处理)到达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小区附近。由许某某在车上望风,罗*与施**在该小区“**”茶楼铺面外,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王**停放在此的一辆号牌为川M*****的二轮墨绿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即将该车骑至成都琉璃厂附近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92元。
2019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车搭乘彭**等人到达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生活广场附近,盗窃一辆由被害人陈**停放于此处的黑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随即将该车骑至成都市武侯区白佛桥附近销赃获利。
2019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车搭乘彭**到达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路**网咖附近,由许某某在车上望风,彭**下车盗窃一辆由被害人刘**停放于此处的黑色申讯牌电动车,随即将该车骑至成都市武侯区白佛桥附近销赃获利。
2020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车搭乘喻某到达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路******小区**栋**单元附近,由喻某望风,许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刘**停放在楼门口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将该车骑至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万年村附近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喻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喻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喻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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