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可可,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委**村,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孟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在**高速**服务区排队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夏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互殴,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云维司鉴[2020]法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夏某某现被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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