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崔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4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在易县塘湖村南山祖家坟沟底采挖石板,山坡采挖石板后形成石坑。经河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对许某某等三人在易县塘湖村南山采挖的石坑进行采出量核查,结果为采出板岩11650mm³。经委托易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非法采出的11650mm³板岩的易县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2467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崔某某、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平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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