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张国华合同诈骗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马路**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国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被告人张国华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张国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张国华,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份,被告人张国华与许某某商议,准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以张国华名义,两人合伙从连云港**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购买一台神钢牌挖掘机,机械买来后,由许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所赚利润两人平分。

被告人张国华、许某某经与**公司协商,双方约定:被告人张国华、许某某购买的神钢牌挖掘机价款为114.5万元。付款方式为按照总价款的20%即22.9万元支付首付款,另外再支付保证金4.58万元、GPS费0.5万元,保费3.108万元,先期共计应向**公司支付31.088万元,由于张国华、许某某资金紧张,**公司同意该二人先期支付20万元,首付款未支付部分11.088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七个月内分期付清。总价款其余部分92.6万元由*甲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代为支付,被告人张国华、许某某与*甲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公司为张国华、许某某做担保。

三方约定好之后,被告人张国华、许某某分别于2008年8月30日、2008年10月8日两次共支付21.6万元给**公司,作为其购买挖掘机的部分首付款。

被告人张国华、许某某在收到挖掘机之后,按照两人之间的约定,挖掘机由被告人许某某拖到外地使用,在此过程中,仅于2010年2月4日支付过一万元的租金,后来虽经**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张国华、许某某通过拆除挖掘机GPS、拒不接听电话、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匿拒不支付相应欠款,甚至将挖掘机以12万元的低价转让他人。

**公司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于2013年4月3日向*甲公司支付107.118万元担保费用。被告人张国华、许某某共计给**公司造成人民币115.606万元损失。

经查,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租赁物买回保证书、收据、银行资金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祝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张国华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张国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张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广

检察官助理:王汉晓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张国华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0150****、1396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