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2014年7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周某某(在逃)租用大冶市**镇**村**湾**号金某某家私房,并将其改造成供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包厢,从中收取包厢费进行牟利。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出资13500元钱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粉,并通过他人联系周某某,以4000元价格订下大冶市**镇**村**湾**号私房包厢作为晚上吸食毒品的场所。当晚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并邀约陶某某、陈某甲、张某乙、叶某某、汤某某、綦某某(女,2003年**月**日出生)等多人到该包厢内吸食K粉和开心粉。次日凌晨该包厢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陶某某、陈某甲、张某乙、叶某某、汤某某被当场查获,经尿检呈阳性。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逃离包厢,后由被告人许某某和周某某联系车辆将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送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綦某某、汤某某、张某乙、陶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段某某、李某某、吴某甲、程某某、吴某乙、金某某、柯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搜查、扣押、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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