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号**室。因犯盗窃罪,曾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7月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村。因犯盗窃罪,曾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7月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行电动车载乘被告人张某某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号**超市附近,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夏某某一辆酷顺牌电动车后予以销赃,后被告人许某某将张某某由销赃地点载回住处并分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同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夏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同步录音录像;4.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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