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屯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陶家屯村***组**,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85********,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23时30分左右,在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畅响KTV内,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因乘坐电梯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其间,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畅响KTV二层一屋内,持啤酒瓶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手伤。经鞍山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颅脑损伤,头皮撕脱伤,多发头皮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住院病历、谅解书等;
2.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鞍山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欣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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