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755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镇**小区**栋**单元**室。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2018年4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号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张某某。
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将被告人许某某送至南昌县蒋巷镇,将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王某某。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公安机关在许某某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二次贩卖人民币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张某某伙同许某某贩卖人民币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枝
助理检察官:钱琨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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