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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张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鲅鱼圈区**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街**。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召集被告人张某某及参赌人员史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鲅鱼圈区康宏园小区一门市,用扑克牌做赌具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由张某某负责坐庄,按照每局抽取100元红利,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二人平分,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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