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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1410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于2014年11月,在本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3-3)室成立宁波和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力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于2015年3月,在本市海曙区开明街396号(9-1)906室成立深圳市金方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方圆宁波分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经营就断管理咨询、信息咨询等,2016年11月,该公司变更为衡阳三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人影视宁波分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商业活动策划、会展策划、咨询服务等。被告人许某甲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投资客户本金、利息的发放,核对财务报表、查看银行交易等。

2015年3月以来,金方圆宁波分公司、三人影视宁波分公司在王某甲(已判决)负责期间,在未经相关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电影拍摄、影院经营等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通过组织开会、旅游、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累计向王某丙、王某乙、徐某某等12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70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5000余万元。

2015年1月以来,宁波和力公司在未经相关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酒店、乐园、海洋馆等项目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通过组织开会、参观、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累计向鲍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等12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90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7000余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受聘到宁波和力公司担任财务,负责签订、邮寄合同、收集资款、和被告人许某甲核对财务报表等,2017年3月左右,张某某担任该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向业务员传达许某丙等人的指示、带宁波客户考察投资项目等,至2018年2月13日,张某某离开该公司。期间,宁波和力公司共计吸收资金3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工商登记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表、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收款确认书、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丙、郭某某、王某甲、黄某某、肖某某、田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徐某某、鲍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园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十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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