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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52********,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1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0********,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县桂山乡新兴村、桂库村等地以赌“花会”的形式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次1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在赌场从事“保官”7次,获利人民币330元。其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赌场提供场地5次,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泰顺县罗阳镇被民警被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在福建省沙县夏茂镇被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主花卉赌具一副。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身份证明、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李某乙、翁某某、苏某乙、包某甲、毛某甲、包某乙、包某丙、包某丁、毛某乙、吴某某、胡某某、谢某某、黄某乙、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及同案犯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毛某丙、黄某丙、毛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系年满60周岁老年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或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或者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俊

检察官助理 叶增鑫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8****67、18359****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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