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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6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3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区***栋**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街**委**组)。2019年8月12日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31990********,汉族,本科学历,无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室(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街**委***组)。2019年8月12日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在在其家中让其母亲尉某某(已判决)购进相思树皮,许某某到药店购买骆驼蓬子等原料,研磨成粉,用胶囊或者蜂蜜搅拌手工制造药丸,后许某某与徐某某商议后,由徐某某负责通过微信与买家沟通,由买家将购毒款通过微信转给徐某某,徐某某将买家信息发给许某某,由许某某将上述药丸包装后通过顺丰快递向河南省南阳市及其他省市买家发货,共贩卖二百余人次。上述犯罪事实已经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后,又发现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尚有以下遗漏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微信号lingxiu***(昵称Dime***)与微信号wxid_chly55l4******(昵称6**)微信聊天,并微信收款360元,后被告人许某某根据徐某某微信告知的买卖信息,给广西省南宁市马山县****小区的唐某某邮寄含DMT成分的3个丸子。

2、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微信号lingxiu***(昵称Dime****)与微信号hn200****(昵称*~)微信聊天,并微信收款260元,后被告人许某某根据徐某某微信告知的买卖信息,给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厂胡某某邮寄含DMT成分的2个丸子。

3、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微信号lingxiu***(昵称Dime***)与微信号hn200****(昵称*~)微信聊天,并微信收款360元,许某某根据徐某某微信告知的买卖信息,给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厂的胡某某邮寄含DMT成分的3个丸子。

4、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微信号lingxiu***(昵称Dime***)与微信号hn200****(昵称*~)微信聊天,并微信收款360元,许某某根据徐某某微信告知的买卖信息,给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厂胡某某邮寄含DMT成分的4个丸子。

5、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微信号lingxiu***(昵称Dime***)与微信号hn200****(昵称*~)微信聊天,并微信收款120元,许某某根据徐某某微信告知的买卖信息,给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花街道二环路北路***小区**幢*单元***室的蔡某某邮寄含DMT成分的1个丸子。

6、2018年7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微信号lingxiu***(昵称Dime***)与微信号hn200****(昵称*~)微信聊天,并微信收款680元,许某某根据徐某某微信告知的买卖信息,给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号*号楼***的张某某邮寄含DMT成分的2个丸子,给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厂胡某某邮寄含DMT成分的6个丸子。

7、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微信号lingxiu***(昵称Dime***)与微信号hn200****(昵称*~)微信聊天,并微信收款660元,许某某根据徐某某微信告知的买卖信息,给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厂胡某某)邮寄含DMT成分的7组胶囊。

经鉴定,从许某某住处查获的物品含二甲色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的供述;2、证人尉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贩卖、制造毒品,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一次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 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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