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暂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院内(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个体。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执行。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敖某某、许某某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购进液化气,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窊流粮站一出租院内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950750元。
2018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销售液化气窝点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当场扣押液化气罐34个、账本2册。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敖某某到和平北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许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娜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账本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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