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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曹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租住北京市密云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园**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9月6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香喷喷烤肉(长城环岛店)二层处,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许某某持酒瓶、被告人曹某某使用拳头与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互殴,造成陈某某、杨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的朋友董某某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被告人许某某取得陈某某谅解。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亲属乔某某代被告人曹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被告人曹某某取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捌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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