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邓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邓某某因参加“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曾因参加“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参加“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活动,2020年6月25日(端午节)组织教徒到被告人邓某某位于桂平市**局附近的出租屋内集会。2020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组织“血水圣灵”教徒在桂平市**镇**圩**街的一出租屋内集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查处证明、认定意见、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杨某甲、容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因参加邪教组织被行政处罚后,仍公开进行传播邪教思想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连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曾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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