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于2018年4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在二道江区双龙超市门前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将张某某眼睛、肋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住院病例等;
2.证人汪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树楠
2018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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