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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李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东兴市**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东兴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丁”、“某某戊”,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宾阳县**镇**村**号,住东兴市**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逮捕,2020年5月17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庚”,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东兴市**镇**村**组**号,住**镇**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逮捕,2020年5月17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听取了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商量合伙以分段保货的方式帮助他人走私香烟入境以谋取利益,其中,许某某负责联系货主,将香烟从中越边境的狗尾赖码头等非设关码头组织走私入境并拉运至东兴市白鹤园附近的二中路口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组织将香烟拉运至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交货。如果香烟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或丢失,被告人许某某和李某某则需要向货主赔偿1500至2000元的损失费。每次有香烟需要走私入境时,许某某则会雇请被告人韦某某联系组织摩托车到码头装运走私香烟,清点后将香烟运至东兴市白鹤园附近的二中路口,过驳至李某某雇请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联系安排的轿车上,再将香烟运至江平镇贵明村交货。在走私的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还分别在各自参与走私的路段看路望风。

2019年10月7日,该团伙组织走私入境的两车香烟途经东兴市松柏中学附近时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共缴获香烟29件。经鉴定及计核,该批香烟价值人民币140112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08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3.价格评估报告,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4.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陈某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香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均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和韦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857702****,被告人韦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390780****,被告人陈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397700****;

2.案卷材料叁册和光盘壹拾贰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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