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合山市**局***区**号**楼**号,住址广西省柳州市**城**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府**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烟草制品,向王某某销售了价值人民币50280元的雪茄,向李某某销售了价值人民币约7000余元的雪茄。
2.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烟草制品,向张某某销售了价值人民币78000元的雪茄,向许某某销售了价值人民币约2000余元的雪茄。
3.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烟草制品,向陈某某销售了价值人民币50100元的雪茄。
4.2019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烟草制品,向邱某某销售了价值人民币29790元的雪茄,向李某某销售了价值人民币20730元的雪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临西县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广西省柳州市**城**栋**室,联系电话:135****818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某某镇某某府某某室,联系电话:151****6776;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区**路**号楼**单元*** 室,联系电话:156****818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56****9281。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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