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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江苏省盱眙县**珠**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某某(已判决)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等“**系”公司。在此期间,曹某某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俞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等地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2014年9月,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公司”)在本市秦淮区注册登记,系**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公司成立以来,以居家养老名义,通过招募业务员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居家服务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上述吸收的资金均汇入**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由**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发放到期本金和利息。

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先后担任南京**公司业务员、业务主管期间,通过其本人或者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

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担任南京**公司业务员、业务主管期间,通过其本人或者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经民警事先电话联系在家等待,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审查;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19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7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月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联系电话:1524023****)、李某某(联系电话:1365518****)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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