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玉门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玉门市新市区清泉西路**小区**单元**室。2015年5月1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杓某甲(曾用名杓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乡**村**组**号,现住玉门市新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玉门市**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小区**号楼**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小区**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武威市古浪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五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合伙从事高利放贷,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而后根据出资比例分红。当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被告人许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安排、指使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采用辱骂、殴打、拦截、围堵借款人,或者强行扣押借款人车辆,或者到借款人办公场所跟踪、纠缠、扰乱办公工作秩序,或者到借款人经营场所辱骂闹事、扰乱经营场所秩序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给借款人施加压力,逼迫借款人偿还高额债务。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许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8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为向刘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伙同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将刘某某的小轿车挡在玉门市新市区老城农行门口不让离开。后徐某某赶赴现场与许某某商量还款事宜,被告人许某某对徐某某、刘某某进行辱骂,并要求还款,威胁不还款就要扣走刘某某的小轿车。被告人徐某某被迫提出把自己的车扣走,不要扣押刘某某的车。后许、杓二人到玉门市新市区永宁路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酒店门口,将徐某某使用的现代牌甘G*****号越野车强行开走,五六天后还回。
2、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为向刘某某、徐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伙同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在玉门市新市区汇园小区门口旁边的药店前面,辱骂、威胁被害人徐某某,称不还钱就要把刘某某的车锁掉,被害人徐某某被迫无奈提出把自己的车扣走。后被告人许某某安排被告人杓某甲把徐某某的现代牌甘G*****号越野车强行开走,三四天后还回。
3、2016年7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酒后伙同被告人杓某甲、朱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叫到玉门市新市区龙源小区门口,对徐某某辱骂、殴打,后又将被害人徐某某强行拉至宝丽嘉园小区门口。被告人许某某又叫来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继续对徐某某辱骂、殴打。当晚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等人又强行将被害人徐某某带至下西号镇徐某某经营的大棚生活区,逼迫徐某某写下还款保证书后离开。
4、2017年9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杓某甲、朱某某等人在玉门市人民法院门口围堵被害人徐某某及其父亲、妻子、舅舅,对被害人徐某某推搡辱骂,逼迫徐某某父亲下跪。后又将被害人徐某某带至玉门市公安局下西号派出所,在派出所当场调解后才让徐某某离开。
5、2016年6、7月至1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为向刘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褚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工作的玉门镇**,采取长期在办公室静坐、跟踪、滋扰刘某某的方式索债,严重影响被害人刘某某的工作及单位秩序,致使刘某某无法正常工作,被迫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外出打工躲债。
6、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为向张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伙同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食府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锁住店门,扰乱经营场所秩序。
7、2017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为向张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伙同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褚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食府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扰乱正常经营活动,次日又将**食府店门封锁。
8、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为向谢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单独或者伙同、指使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到被害人谢某某工作的甘肃省**河流域***管理局办公室,多次采取跟踪、滋扰的方式索债,严重影响被害人谢某某的工作及单位秩序。
9、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为向谢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纠集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将谢某某带至玉门市新市区铁人路许某某经营的玉门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时间达3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五人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索要高利贷债务,侵犯了借款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其中,被告人许某某系恶势力的纠集者,系主犯,被告人杓某甲、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张释文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杓某甲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褚某某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12册、光盘31张
3.物证:甘FN****福特牌越野车1辆、甘FT****奥迪A6小轿车1辆、甘B*****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1辆、人民币12700元、资料83张(黑色笔记本、土黄色笔记本、借条、银行交易流水)、黑蓝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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