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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楼镇**村**庄,住上海市普陀区**弄**号**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开始以**公司名义在京东线上开展二手手机业务,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大厦**室。其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爱回收”平台收购大量二手苹果手机,同时在市场上购入假冒的苹果电池、后盖等配件。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主要负责店铺的采购、配货、发货等事宜。二人购得的二手苹果手机经店内检测人员检测后,达到京东平台销售标准的直接对外销售,少部分未达标的手机通过维修店更换假冒电池配件后出售。售后电池、后盖等配件出现问题,客户要求返修的,则以自备的假冒配件为客户进行更换维修。

2019年10月10日,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公司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手机73件、手机后盖590件、手机电池202件。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待销售的手机及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公司网店的手机标价,查扣的手机非法经营数额为142326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材料,证实涉案商标系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并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2、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了公安机关在**公司查扣了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手机及电池、后盖等商品。

3、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所查扣的手机及电池、后盖等商品均系假冒产品。

4、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采集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销售交易记录,证实**公司网店“**店铺”的线上销售情况。

5、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证实许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某是负责店铺采购、配货、发货等事项的员工,二人在明知所购买的电池、后盖等配件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更换并销售的事实。

6、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7、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3361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00004****。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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