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1********,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2********,汉族,专科文化,国企退休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号,现住贵州省都匀市**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王某甲(已判决)组建了以其本人为总**的“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并在全国陆续构建30个省级分会,300多个地市级办事处以及2000多个县区工作组,分四个层级进行管理,以此发展会员100余万人。
被告人许某某认识王某甲后,于2017年4月正式加入王某甲发起的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一带一路”扶贫委员会),王某甲任**会**。2017年下半年,**省分**、被告人杨某甲为**查部长(负责财务)的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省分会,在贵州省各地州市构建10个办事处,各县区设立90多个工作组,分层次管理,利用微信公开宣传****,上传下达总会下发的扶贫项目宣传资料、国家批准文件、录音等资料,以此发展会员筹借资金及扶贫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份,许某某按照总会王某甲的安排,以民族资产扶贫项目的名义,在群内组织分会、办事处召开会议,公开宣传筹借40万费用项目,号召群里各级组织骨架人员,即有职务的人员及会员垫资筹借2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金额作为解冻民族资产的费用,共吸收贵州分会罗惠、熊凤琼等1130人资金411000元。各办事处的负责人按照许某某的指示将所收钱款转给杨某甲,杨某甲汇总后根据许某某的安排将40万筹借费转账给王某甲。
2.2017年10月份上旬,许某某按照王某甲的安排,在群内组织分会、办事处召开会议,公开宣传7000人名额的15元/人扶贫项目,宣称每人投入15元可以得到710万元的扶贫回报,组织会员参与报单、交费,共计吸收罗惠、熊凤琼等4993人资金74640元,因未达到7000人,分会从筹借40万项目款和其他项目中挪用一部分款项凑齐105000元,杨某甲汇总后根据许某某的安排将105000元转账给王某甲。
3.2017年10月下旬,许某某按照王某甲的安排,在群内组织分会、办事处召开会议,公开宣传以80000人名额的2.4元/人扶贫项目,组织会员参与报单、交费,2017年11月2日,吸收罗惠、熊凤琼等人资金215681.4元,杨某甲汇总后根据许某某的安排将192000元转账给总会的王贵东,余下的23681.4元纳入经费由分会统筹使用。
2020年9月25日,杨某甲家属主动代杨某甲到本院退交赃款3万元;9月27日,许某某家属主动代许某某到本院退交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U盘、银行卡;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许某某、杨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退交部分账款,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许某某、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远敏
检察官助理:杨彦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电脑、U盘、银行卡及退交赃款6万元随案移送。
5.证人名单详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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